长春亚泰进球属于误判吗?足协官方的评议,不能服众!

结论先行:在长春亚泰2号球员抢先起跳并取得对球的绝对领先权的前提下,与深圳新鹏程7号球员的身体接触属于自我保护性质的动作,并非对对方造成实质性干扰的犯规,因此该次进球应视为有效。

接着回到事件的背景与争议点。官方层面中国足协仅发布了一期裁判评议,评议组的结论并非统一认定,其中多数成员认为进球无效,但评议文本同样暴露出存在不同意见的事实。这也揭示了争议并非一蹴而就,而是围绕判罚本身持续存在的分歧。

对本轮比赛中长春亚泰进球的关键焦点,集中在2号球员与深圳新鹏程7号球员在争抢球权时是否存在越位或犯规行为。主张进球无效的观点,通常指向2号球员在争抢时以手臂限制对手动作、起跳后继续压制对方,借此获得球权并完成进球的情形,因而应被判定为犯规从而取消进球。

然而,反复观看回放却会让人觉得与现场感受存在偏差。镜头显示,在双方争抢时,2号球员显然已处于抢先优势,身体已经跃起,超过深圳7号球员半个身位以上。此时,深圳7号的落点虽在其可能的位置区内,但已不具备真正的空中优势,即便再度起跳也难以在空中重新抢到球权。

不少观点强调2号球员存在手臂动作,但细看视频,手臂的动作更像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姿态,而非干扰对手的 deliberate 企图。对手在两者之间保持半个身位的距离,在这种距离下,深圳7号在空中取得球权的可能性极低;而另一名深圳队员落地过程中的手臂防护,更多属于降低相互碰撞风险的自我保护行为,并非故意干扰对方取得球权的行为,因此并不能构成犯规要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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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长春亚泰2号球员已经抢先起跳并获得对球的绝对掌控权这一事实,与深圳新鹏程7号球员身体接触时的自我保护动作,是在正常竞技范围内的行为。换言之,若要以“犯规”为由否定该进球,要求的是对方能够通过对手的干扰来取得球权,而从视频所示的半身位差及起跳时机看,2号球员的自我保护动作并非对对手造成实质性干扰,因此不应成为否定进球的依据。

需要强调的一点是,长春亚泰2号球员在抢先起跳、力求掌握球权的过程中,身体已经处于高度不稳的状况,若缺乏必要的缓冲与保护,极易造成自身损伤。因此,本次分析的核心并非手臂的具体动作,而是起跳的时机与对球权的掌控概率。综合判断,在2号球员“抢先”取得球权的绝对优势之下,其手臂的轻微保护动作属于正常的自我保护范围,不构成犯规,进球应视为有效。

综上,深圳队方面的指责若要成立,只有在7号球员对球落点的判断极致迟缓、无法及时起跳、从而导致对球权的完全被动丧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立。即便深圳7号就算在事后起跳,也极可能仅通过身体接触干扰长春亚泰2号球员以获得球权,结果不过是一记犯规而已,与取消进球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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